永辉超市、张真牛上榜!合肥曝光2018年度十大打假案例,你被坑过么?

2023-9-9 19:53| 发布者: 唰唰冷呵映| 查看: 381| 评论: 0








3月14日下午,合肥市2019年“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务会议中心召开,会上,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相关领域2018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借此提醒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年度十大打假案例
1、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中国消费者报》安徽记者站通过暗访发现,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汽车销售4S店涉嫌违规收取汽车按揭贷款的金融服务费,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接到情况反映后对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丰田金融”按揭贷款销售汽车100台,并从100个消费者中收取金融服务费总额417400元,违法所得为337010.66元。
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构成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7010.66元,并处罚款4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安徽小黄蜂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1月24日,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45合肥市政府直通车服务热线转办的消费者投诉,反映安徽小黄峰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公司承诺,退还小黄峰共享电动车押金。据统计,截止2018年12月底,消费者通过12345合肥市政府直通车服务热线投诉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押金583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有819起;人民网网友给省市领导留言投诉有30起;瑶海区信访局转办投诉2起;共计1380起。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还押金,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八)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之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0万元。
3、合肥市包河区道合益康保健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18年1月,当事人为了更好的推销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自行制作了“授予康美来公司大别山灵芝种植园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六安市科技专家大院金寨灵芝分院”、“安徽大学-康美来产学研合作基地”牌匾悬挂在店堂内进行展示宣传。经查证,当事人和安徽省康美来大别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获得浙江大学研究生院授予的“康美来公司大别山灵芝种植园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牌匾。当事人以虚假的“康美来公司大别山灵芝种植园浙江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牌匾在经营场所进行展示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合肥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4、合肥驿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合肥市工商局网络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合肥驿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淘宝刷单虚假宣传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合肥驿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学员提供刷单服务,截止2017年12月31日,当事人帮助117名学员(商家)共计刷单4658单,刷单流水金额56.2575万元,获利2.3292万元。
当事人为其学员(商家)提供刷单服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提高商家的交易数量、评价等商业信誉,属于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合肥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
5、合肥新站区好好多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合肥新站区好好多百货商店于2018年4月,先后购进6瓶剑南春酒, 30瓶五粮液酒, 31瓶贵州茅台酒;83瓶口子牌口子窖五年酒, 32瓶口子牌口子窖六年酒, 12瓶口子牌口子窖十年酒, 16瓶口子牌口子窖二十年酒, 68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5年酒, 33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八年酒, 古井贡牌年份原浆十六年酒9瓶,合计320瓶白酒,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计64740元。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以上白酒为假冒“剑南春”、“五粮液”、“贵州茅台”、“口子”和“古井贡”注册商标白酒。合肥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酒320瓶并处以罚款65000元。
6、爱玛肥东老母鸡海恒店销售混有异物食品案
2018年1月18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饿了吗”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在爱玛肥东老母鸡海恒店订了一笔外卖订单。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该订单中鱼香肉丝菜品中混有疑似纱布的异物。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7、合肥瑶海区王本全食品经营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近似标识案
2018年1月1日,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对合肥瑶海区王本全食品经营部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广德路口长江批发市场三期T3002B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亳州市万顺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18”白酒28瓶;安徽百年贡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态原浆20”白酒24瓶;四川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玉液”白酒12瓶;北京天云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山白”白酒96瓶。上述白酒外包装、装潢分别与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白酒、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小白白酒外包装、装潢相近似。
合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态原浆18”白酒28瓶、“生态原浆20”白酒24瓶、“五粮玉液”白酒12瓶、“江山白”白酒96瓶,共计160瓶;并处罚款5000元。
8、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蒙城北路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8年4月8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蒙城北路分公司销售的“炸鸡皇后”产品包装袋上印有“CCTV展播品牌”字样,涉嫌虚假宣传。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合肥蒙城北路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炸鸡皇后”食品包装袋上,印有“CCTV展播品牌”、“荣获‘舌尖上中华名小吃’”、“国家版权局认证”字样,其中“CCTV”系中央电视台台标图案。
当事人在无证明材料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印有“CCTV展播品牌”、“荣获‘舌尖上中华名小吃’”、“国家版权局认证”字样和中央电视台台标图案,构成虚假宣传。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
9、合肥石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服装案
2018年,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商品质量监测中,对合肥石沐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商标为“梵森堡”的短袖T恤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验,短袖T恤标志标识不符合GB/T 5296.4-2012标准要求,纤维含量不符合GB/T 29862-2013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不合格商品货值为10000元。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1万元。
10、合肥张真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8年4月,合肥张真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吸引客户,增加加盟客户数量,在其公司网站招商广告中使用了“2人开店,3月回本,毛利率高达70%”等宣传用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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